附判决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5件涉老字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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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通报了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常见涉诉原因及品牌保护建议,并发布涉老字号典型案例5件。
    来源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编辑 | 玄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典型案例

     

    案例一:“雷允上”商标行政案案例二:“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行政案案例三:“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四:“王麻子 1651”商标行政案案例五:“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一:“雷允上”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行初1680

    原告:某药业集团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某药业西区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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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诉争商标雷允上由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某药业西区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某药业西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我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集团公司、某药业西区公司均源于有近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雷允上诵芬堂,二者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各自独立发展、长期并存,虽经营方向各有侧重,但均将雷允上作为核心标识长期从事药品销售,故现有市场格局的形成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善意共存。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某药业集团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既有传承雷允上老字号的历史渊源,也有长期在药品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的事实,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无抢占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我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二:“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行初9849

    原告:湖北某服务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武汉某商贸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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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蔡林记是武汉当地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老字号面馆,创立时的店名为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蔡某纬先生一直在这从业到退休。后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某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一并过户给武汉某商贸公司。蔡某纬之子蔡某文先生参股设立的湖北某服务公司于2015126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武汉某商贸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武汉某商贸公司的系列引证商标蔡林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我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完整包含了系列引证商标蔡林记,其蔡林记创始人的表述,容易被理解为蔡林记最初创办者。在案证据显示蔡林记系列商标经武汉某商贸公司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及餐饮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蔡某文虽作为蔡某纬之子,其使用诉争商标仍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武汉某商贸公司或者其提供者与武汉某商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我院维持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三:“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73民终3501

    原告(被上诉人):华天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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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华天某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 000元。北京某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北京某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某公司有权主张西四包子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北京某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

     

    案例四:“王麻子 1651”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行初13784

    原告:义乌某家居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北京某工贸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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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诉争商标王麻子 1651”商标由义乌某家居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切纸刀(办公用品)等商品上。北京某工贸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王麻子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义乌某家居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其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前述条款规定,应维持有效。

     

    我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王麻子 1651”完整包含了系列引证商标文字,且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剪刀、菜刀等商品均属于裁剪、切割纸等商品的常用器具,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北京某工贸公司的王麻子商号已经在工业剪、菜刀、工业刀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北京某工贸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包括王二麻子”“王麻子100余件商标,义乌某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担任北京某工贸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对于其王麻子商标相关情况必然知晓,仍然受让诉争商标,主观意图难言善意,有损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我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案例五:“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635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某墨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

    被告:孟某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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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北京某墨业公司前身为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注册商标一得阁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北京某墨业公司发现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使用一得阁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一得阁笔墨纸砚产品,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上诉称其使用一得阁字号经过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我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墨业公司于2016229日退出北京某文化公司,按照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应于当时停止使用一得阁字号,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不因其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出资设立关系而获得 一得阁字号使用权。北京某墨业公司享有一得阁商标专用权,北京某文化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北京某墨业公司同期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认定其行为经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而具有合法性。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使用并销售带有一得阁商标的墨汁商品,侵害北京某墨业公司商标权。我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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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老字号一般是指历史悠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理念,取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它浸润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承载着优秀的传统文化,展示出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要求。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报告中亦强调要加强老字号传承创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随着老字号发展活力的不断增强,涉老字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为助力老字号加强品牌建设,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建设自主品牌、坚定文化自信、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今天我们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位介绍我院涉老字号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通过对建院以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归纳老字号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就加强保护提出建议。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案件审理相关情况

     

    自建院起截至20225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其中行政案件393件,民事案件97。经过梳理总结,我院审理的涉老字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第一,权利内容丰富。老字号的权利基础以字号为核心,辐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多项领域。如河套面粉系列商标、永安堂药铺商号、永丰牌北京二锅头白酒包装等,均曾作为老字号的权利依据,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保护。

     

    第二,案件类型集中。我院审理的涉老字号案件集中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比达到80.2%,此类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亦较为复杂,法律条款较多,如涉五粮液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涉及类似商品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是否具有欺骗性、存在不良影响,以及是否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多项法律条款的判断。

     

    第三,行业地域广泛。老字号相关案件涉及的行业以及地域范围广泛,但以食品、餐饮、文化艺术和医药行业居多。如牛栏山白酒、绿杨春茶叶、三多轩文房四宝、同济堂医药等。其中338件案件涉及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155件案件涉及地方老字号,地域遍及全国。

     

    我院在上述涉老字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依据,在具体案件中针对老字号企业容易面临的风险作出回应,通过提炼、总结并完善涉老字号案件裁判规则,全面保护老字号及其传承者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厘清老字号的历史沿革和传承关系,合理划清老字号品牌界限,在充分保护老字号的既定市场格局下,要求各方规范使用各自的商业标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对目前仍在使用以及仍持续存在历史商誉和商业价值的老字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保护,引导老字号企业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持续规范的经营,传承老字号品牌和工艺。

     

    再次,依法加大对攀附摹仿使用老字号、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合理合法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体现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赔偿数额,提高侵犯老字号权益的违法成本。

     

    数据显示,在我院审结的393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中,老字号权利人胜诉率高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不断完善严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维护了老字号的品牌商誉和经济文化价值。稍后将结合具体案例向大家介绍我院近三年来关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

     

    二、老字号品牌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涉诉原因

     

    从一定程度上,老字号经营主体曾经是中华品牌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但是我院通过对涉老字号案件的梳理发现,部分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创新不足、经营中断等问题,在品牌拓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外部等多重知识产权涉诉风险。

     

    一是权利界限不清,因老字号权属不明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中,一部分是老字号在复杂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因公私合营、权利流转等因素导致权利主体变更,创始人与所有权人分离,或产权边界不清晰,出现不同的商业主体共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各自注册有商标的情形,进而引发创始人与所有权人,或不同经营者之间为争夺老字号品牌产生权属纠纷。另一部分是老字号拥有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在传承过程中,因权利流转不规范,引发传承人之间或传承人与使用该老字号的他人之间因权属争议引发纠纷。

     

    二是经营不善或中断,导致老字号品牌价值面临灭失风险。因主体变更、权利意识淡薄、经营困难等因素,部分老字号品牌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甚至在权利流转过程出现长达多年不使用的情形,使老字号品牌面临可能进入公有领域的风险。部分老字号即使申请了商标,也存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三是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摹仿使用或恶意抢注。此类情形占比达涉老字号案件的近五成,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将其抢注为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或者针对同一老字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引发此类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老字号品牌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没有及时建立品牌防御和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市场经营主体缺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受商业利益驱使,意图攀附老字号的知名度,故意引发消费者的混淆,攫取不正当利益。

     

    三、关于加强老字号品牌保护的建议

     

    当前,老字号品牌法律风险的产生既因老字号的历史变革转制、自身权属存证不完整或不清晰、权利布局不科学、监控机制不健